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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91民初3214号
本院认为,格讯公司与新星驾校签订的《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格讯公司按约购建了科目二考试系统工程,但新星驾校逾期支付合同价款15万元,依法应向格讯公司承担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协议约定按日千分之十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两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因系格讯公司主张权利产生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应由新星驾校负担。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主文 一、被告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两倍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镇原县新新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 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费用 负担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为219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10元,由被告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生效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正 红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婷 婷 书 记 员 徐 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