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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137号
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公司)与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格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格讯公司与北斗星通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八条均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约定为《合同》中解决合同纠纷的唯一条款,根据其字面意思,此处的“提出方”即指“提起诉讼的一方”,提起诉讼的一方即原告方,故上述约定实质上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合同》管辖条款约定明确,原告北斗星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格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明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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