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雪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5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雪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8号6号楼2单元2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2W39F。
法定代表人:韩福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贸大厦二期办公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2880L。
法定代表人:杨华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勋,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雪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雪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付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新鹏
书 记 员 陆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