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7号天贸大厦二期办公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2880L。
法定代表人:杨华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平泉镇上刘行政村(村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7576298751M。
投资人:马刚。
本院在执行合肥格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原县新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169628.36元[其中支付合同款150000元、违约金9835.36元(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9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两倍自2020年2月23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55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10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保险损失费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710元、案件执行费232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