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财保83号
申请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号总部经济区A9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75072G。
法定代表人:刘胜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明钧,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负责人:古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哲,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0号高科大厦A119,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4401017349067097。
法定代表人:占增兵。
被申请人:邓楚倩,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申请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对被申请人邓楚倩价值27530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3.以上两项保全金额合计以6500000元为限。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2019合润诉保字第1402号),担保限额为6500000元,如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承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邓楚倩的银行存款27530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邓楚倩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金额以合计6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煜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梓苑
书记员熊琳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