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土默特左旗教育局、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6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敇勒川大街蒙校东。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161室。
法定代表人:刘胜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土默特左旗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9年7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土默特左旗教育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桐
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