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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教育局、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刘胜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土默特左旗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69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土默特左旗教育局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政府采购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案涉合同第十二条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五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