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主楼2301房。
法定代表人:董洪森,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娇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133。
法定代表人:刘胜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沛洋,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航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琼01知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航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海航首府双语学校智能化项目恒峰教学应用软件采购合同》是标的为软件的买卖合同,双方是基于买卖的目的而签署的。从合同的内容来看,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从权利义务来看,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未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以及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缺少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恒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仅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认定。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也不属于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适用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海航首府双语学校智能化项目恒峰教学应用软件采购合同》已书面协议选择了易航科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时易航科技公司所在地为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嘉陵国际大厦17层,故本案应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恒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及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在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集中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特殊规定。即使案件争议不涉及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容,也应按照知识产权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恒峰公司系依据其与易航科技公司签订的《海航首府双语学校智能化项目恒峰教学应用软件采购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第一条第1款载明,合同标的物为恒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DCAMPUS教育信息化管理软件;第十条第1款载明“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著作权等权属……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他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由此可见,涉案合同采购的标的为计算机软件,虽然名为采购合同,但现有证据初步表明涉案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即使双方针对涉案合同的争议仅为支付合同款项,但由于涉案合同的性质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基于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均属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遵循知识产权案件关于集中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特殊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海南省辖区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鉴于易航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该住所地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易航科技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易航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汤 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琳洁
书 记 员 王 怡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1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汤锷
法官助理:张琳洁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分
裁判观点
涉及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在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相关知识产权纠纷集中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特殊规定。即使案件争议不涉及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容,也应按照知识产权纠纷确定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