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津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171号 申请执行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津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津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1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04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89736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5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无人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根据执行系统反馈的银行账户情况以立案标的为限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至结案时止,暂无可供扣划的存款金额。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