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2民初2132号
原告: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576982166P
法定代表人:杨敏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城县北港镇枫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海伟(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城县北港镇枫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