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县石畈朋丰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下新镇石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127MA4CYU8F6U。
法定代表人:石铁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首创温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开发区长虹大道**新湖柴桑春天**(明珠城)****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20TU9U。
法定代表人:李大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黄梅县石畈朋丰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首创温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梅县石畈朋丰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自愿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梅县石畈朋丰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本案
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梅县石畈朋丰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黄梅县石畈朋丰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武审判员朱卫审判员郑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欢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