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711号
原告:山东山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8。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山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山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