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多易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03民初2820号
原告: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阳光社区融星花园城一期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63963F。
法定代表人:颜远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煌苗,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多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万维公司田径场北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6070716Y。
法定代表人:黄宁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维公司)与被告泉州多易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多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多易公司立即返还万维公司租房抵押金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多易公司将其向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租赁的泉州市体育中心田径场二层部分房屋转租给万维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根据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的约定,万维公司向多易公司支付承租抵押金5万元,该抵押金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后退还给万维公司。2017年4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但多易公司却未能将承租抵押金退还给万维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多易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万维公司与多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多易公司将坐落于体育场中心田径场二层部分租赁给多易公司;租用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第二条租期);本合同签订之日万维公司应向多易公司指定账户缴纳承租抵押金人民币伍万整。每月于10日前付租金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第三条租金及费用);租赁期满:多易公司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万维公司,不计利息(第五条双方责任)。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
二、2015年9月2日,多易公司向万维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主要载明:“收二层指定场地租赁押金:50000元。”
三、2017年6月21日,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向万维公司送达通知一份,通知主要内容为万维公司向多易公司转租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要求万维公司及时搬迁并交还房屋,对于搬迁宽限期内的房租则由万维公司直接缴交给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自2017年5月至12月,万维公司直接向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租金。
上述事实,有万维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书》一份、收款收据一份、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通知一份、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以及万维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万维公司向多易公司缴纳承租抵押金5万元,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多易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案涉租赁物的租赁期间已届满,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终止,故多易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万维公司返还承租抵押金5万云。多易公司在双方合同终止后,未依约返还承租抵押金,造成万维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故万维公司要求多易公司自2017年5月1日(合同终止之日次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多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泉州多易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承租抵押金5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泉州多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玉婷
审 判 员  郑丹红
人民陪审员  陈慧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吕俊高
书 记 员  张振兴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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