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407号。

法定代表人:周迎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韵博,女,193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菡初,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韵博、董菡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6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胜建设公司上诉称,中胜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不是房屋的买卖或租赁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杨韵博、董菡初、***对于中胜建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韵博、董菡初、***以其为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院3号楼20层1门2006号房屋所有权人,现该房屋被占用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胜建设公司向杨韵博、董菡初、***腾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院3号楼20层1门2006号房屋等,属于因不动产物权保护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胜建设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