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6977号

原告:***,女,193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衡水机电安装公司退休工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董菡初,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员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衡水棉纺厂退休工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407号。

法定代表人:周迎兆,总经理。

原告***、董菡初、***与被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建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董菡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院3号楼20层1门2006号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0万元整(暂计);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原告***、董菡初、***为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院3号楼0层1门2006号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发现其房屋被占用,2019年12月6日原告亲属拨打110报警,其后相关接警警察和物业人员一起进入房屋,询问得知占有房屋人为被告。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据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中胜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此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此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不是房屋的买卖或租赁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故申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院3号楼20层1门2006,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董菡初、***将中胜建设公司诉至本院,并无不当,故中胜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十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梁 英
书  记  员   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