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906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迎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明,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西街12号楼-1层地下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龙,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隆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闫慧明,被告安隆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继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孟宪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胜公司与安隆富公司2021年1月19日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2.判令安隆富公司返还中胜公司合同款40887.83元;3.判令安隆富公司向中胜公司支付违约金388871.19元(以90435.16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4.判令安隆富公司支付因其违约给中胜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69977.01元;5.本案诉讼费由安隆富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9日,中胜公司与安隆富公司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采购门窗及门套共计12樘,合同总价款90435.16元。合同签订后,中胜公司依约向安隆富公司支付70%合同预付款共计63304.61元。按照合同约定,安隆富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5天内交货并在10天内安装完毕。但实际上安隆富公司2021年2月2日才交付第一批,且交付的门窗部分无法使用。此后,中胜公司一直与安隆富公司沟通交货与安装问题,而截止到2021年3月25日,安隆富公司都未如约履行合同。
被告安隆富公司辩称,不同意中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采购门窗及门套共计12樘。合同签订后,安隆富公司到现场测量尺寸,发现不具备安装条件。双方进一步协商了可行方案,经中胜公司同意,合同继续履行。此后,中胜公司多次修改尺寸,安隆富公司按照其指令多次调整后送货到现场,中胜公司拒绝安装,其行为致使安隆富公司产生损失。
反诉原告安隆富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赔偿损失107644.69元;2.判令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支付总金额30%的违约金27130.55元;3.反诉费用由中胜公司负担。
针对安隆富公司的反诉请求,中胜公司辩称,不同意安隆富公司的反诉请求。中胜公司扣除了防火门和门套费用,实际不欠付安隆富公司合同款项。防火门的开启方向系安隆富公司自身原因制作错误,现放置在现场并没有使用。履行过程中,中胜公司并没有变更内容,现场具备安装条件,系安隆富公司制作错误、存在瑕疵并拖延交付等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完毕,中胜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0日至1月18日,中胜公司与安隆富公司通过微信沟通防火门、防撞门等定作事宜。
2021年1月18日,双方初拟合同及定作明细表一份,并进一步协商尺寸、增项和合同文书细节以及发票等事宜。上述沟通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15日,中胜公司在微信中向安隆富公司发送肯德基门的现场照片以及门的样式图片,并明确定制颜色为白色,玻璃厚度8mm;
2.2021年1月17日,双方沟通肯德基门的铝材厚度,安隆富公司回复厚度为2.0;
3.2021年1月18日,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发送施工现场视频,视频显示所有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已贴上瓷砖,中胜公司同时在视频中明确指出窗口的尺寸特殊,安隆富公司表示知晓。
2021年1月19日,双方初步确定了拟签订的合同版本,安隆富公司盖章后将合同快递至中胜公司。该份合同(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载明:安隆富公司(出卖人)向中胜公司(买受人)制作安装北京自然博物馆职工食堂内部维修工程内不锈钢工程,内容包括:1.不锈钢门;2.不锈钢包口;3.乙级防火门;4.玻璃墙裙不锈钢收边,以及图纸内所有不锈钢工程,制作工艺按照图纸要求,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金额90435.16元。合同预付款70%,预付款到账后5天内到货并负责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95%,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出卖方若未按规定日期供货安装,按合同金额5%每日向买受人赔偿(疫情原因除外,疫情指买受人及出卖人所在地升级为高风险区域),若买受人未按规定付款或不具备安装条件,由买受人按合同金额5%每日向出卖人赔偿。
该份合同后附明细表,载明定作内容如下:1.设计编号FM1024乙,甲级防火门1樘,单向开启,宽1000,高2400。6609.75元。2.设计编号FM1020乙,甲级防火门1樘,双向开启,宽1000,高2000。5825元。3.设计编号M0921,防撞门4樘,单向开启,宽900,高2120。27196.9元。4.设计编号M1224,防撞门1樘,双向开启,宽1200,高2400。9692.25元。5.设计编号M1226,防撞门1樘,双向开启,宽1200,高2600。10376.75元。6.设计编号C5260*2600,窗户1樘,宽3400,高1700。15292.56元。7.设计编号M1827,肯德基门1樘,双向开启,宽1860,高2700。9313.33元。8.设计编号mbk,门包口1樘,宽1900,高2640。3348.25元。9.设计编号mbk,门包口1樘,宽1200,高2570。2780.38元。报价为国产优质五金配件,材质为不锈钢304拉丝,不锈钢门框1.2,门扇1.0,门套的费用。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计算,结算条件及方式详见合同约定。出具出厂防火门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并消防验收。
2021年1月20日,安隆富公司催促中胜公司付款事宜,并表示如果因中胜公司付款导致工期不能正常(按合同约定)运行与安隆富公司无关,并非任何时候完成打款即可5天出货。同日,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支付预付款63304.61元。
2021年1月20日至1月22日,中胜公司与安隆富公司微信继续沟通定制细节,包括现场复核尺寸、图纸样式、门框颜色、门的开向等事宜,此过程中,中胜公司进一步明确的定作要求和更改事宜有:
1.2021年1月20日,中胜公司再次向安隆富公司强调窗口尺寸复杂,希望最好有技术或者制作者现场核实尺寸,安隆富公司回复明天核实,并针对窗口处没有洞口的问题手绘安装方案并拍照给中胜公司;
2.2021年1月21日,双方沟通尺寸细节,所有门窗尺寸以现场测量更换合同附明细表的尺寸;防火门均由甲级改为乙级;设计编号FM1024楼梯间的防火门1樘,需要明确是单扇还是双扇;设计编号M1224防撞门1樘,双扇改为单扇无上亮子;设计编号M1827,肯德基门1樘,双向开启,图纸上有亮子改为无上亮子;
3.2021年1月21日,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提供售餐窗户图纸,图纸中显示窗户为厚度12mm钢化玻璃;同日,中胜公司从安隆富公司提供的图样中选定肯德基门颜色为白色;中胜公司明确FM1024楼梯口防火门为双扇,安隆富公司表示如果选择双扇的话,加玻璃的话就不符合消防要求无法做了,请中胜公司决定是否加玻璃,中胜公司表示设计尚未回复。诉讼中,中胜公司主张此后明确告知过安隆富公司加玻璃且其表示不能制作,并表示该部分沟通内容并无证据提交;中胜公司明确售餐厅往后厨方向的FM1020防火门,由售餐间通往后厨方向开启,并由双扇改为单扇左侧开启;肯德基门双向往外开启;
4.2021年1月22日,安隆富公司要求中胜公司尽快确定是否还有门为双扇,中胜公司询问设计后表示楼梯口防火门为双扇外开,售餐厅往后厨防火门为单扇往后厨方向开启,后厨入口的防撞门为单扇左侧(北侧合页轴)无上亮子;
2021年1月24日,中胜公司通过微信向安隆富公司催促交货事宜,安隆富公司表示1月22日才最终敲定的方案,至今未到交货时间,中胜公司则表示按照打款时间计算已届满5天。
2021年1月30日,中胜公司通知安隆富公司因正做环氧彩砂地坪,肯德基门需要先安装地簧,要求安隆富公司1月31日务必到现场。2021年2月1日,中胜公司再次通知安隆富公司2月2日地面打磨后填环氧腻子,肯德基门及不锈钢门包口只能在2月3日或4日插档做,否则需要等到年后。
2021年2月2日,安隆富公司将第一批货物交付至现场,具体为:1.设计编号FM1020乙,防火门1樘;2.设计编号M0921,防撞门4樘;3.设计编号M1224,防撞门1樘;4.设计编号M1226,防撞门1樘;5.设计编号C5260*2600,窗户1樘;6.设计编号M1827,肯德基门1樘。同日下午,除编号C5260*2600窗户、M1226防撞门1樘、FM1020防火门1樘、肯德基门1樘外,安隆富公司对其他到场货物进行了现场安装。
2月2日至2月3日,中胜公司反映存在如下问题:1.窗户为厚度12mm钢化玻璃,实际货物为8mm。2.售餐厅往后厨方向的FM1020防火门开启方向错误;3.售餐厅入口M1226防撞门变形。4.现场安装门固定点太少需要加固。安隆富公司表示对窗户、变形的门以及开启错误的门可以重作。
2021年2月17日,中胜公司询问年前需要重作的部分是否完工,下周务必完成。安隆富公司回复初十上班,预计技术人员到北京的时间为2月26日。
2021年2月28日,安隆富公司表示2月29日可以到工地现场,中胜公司要求其下周必须完成所有工作。
2021年3月2日,中胜公司催促安隆富公司进场施工。安隆富公司则表示需要中胜公司将所有待解决的问题告知后再安排工人去现场。中胜公司明确问题:1.门玻璃没有防爆标志。2.售餐窗口玻璃厚度不对。3.售餐入口门受损严重。4.售餐厅到后厨入口门开启方向错误;5.更衣室二道门有压痕。6.接茬部位不顺平。7.门与主框连接点少。8.门没有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质证件。
2021年3月4日,中胜公司再次催促进展,安隆富公司表示工人还没有安排到位。
2021年3月5日,中胜公司再次催促,安隆富公司表示3月8日门和玻璃进场。中胜公司提出不锈钢门都是有包口的,安隆富公司则表示此前沟通说过不要包口。此后,双方多次沟通更换和安装事宜未果。
另查明,针对安隆富未完工的部分,包括门、安装以及加固等,中胜公司分别与案外人北京诚亿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汇川门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胜公司向北京诚亿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363元,向天津汇川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了4600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合同书、明细表、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涉案合同约定安隆富公司按照中胜公司的要求完成定作、安装,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实际符合定作合同的权利义务特征,故将本案案由调整为定作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中胜公司或安隆富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三是损失赔偿的确定。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安隆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2021年1月19日,双方签订涉案合同。2021年1月20日,中胜公司向安隆富公司支付预付款63304.61元。2021年1月21日至22日双方继续沟通定作细节。2021年2月2日,安隆富公司交付首批货物,该批货物存在玻璃厚度错误、门框变形、肯德基门未能交付等问题。安隆富公司未能向中胜公司交付合格的定作物并完成所有安装已属违约。
安隆富公司辩称未能完成定作任务的原因系中胜公司反复更改尺寸,施工现场并不符合安装条件且拒绝安装所致。安隆富公司关于施工现场不符合安装条件且中胜公司拒绝安装的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并不相符。涉案合同签订后,中胜公司确存在继续明确定作要求以及更改部分定作内容的行为,但即使按照双方2021年1月22日最终敲定定作要求相应顺延安隆富公司的履行期限,安隆富公司亦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交付合格的定作物。安隆富公司主张中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其损失,本院不予采信。
二、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2021年2月2日,安隆富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交付合格定作产品的义务,已属违约,虽然其承诺在年后对存在问题的产品予以更换,但此后经中胜公司多次催促,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中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于本案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送达安隆富公司之日即2021年6月28日起解除。
三、关于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解除后,中胜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63304.61元,安隆富公司应予以返还;安隆富公司已经交付的定作物,其中编号C5260*2600窗户、M1226防撞门1樘、FM1020防火门1樘,目前仍保留在中胜公司现场,安隆富公司可自中胜公司处取走。除上述以外的定作物已经安装无法返还,由中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安隆富公司支付折价补偿款共计46887.02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安隆富公司违约行为导致中胜公司实际损失系另行委托第三方定作的超额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中胜公司委托案外人继续完成定作的费用中,FM1024防火门在双方的沟通中需要中胜公司明确是否加装玻璃,中胜公司虽陈述后续告知了安隆富公司,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按照举证责任规定,此门未做不宜纳入安隆富公司违约责任范围。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远超中胜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实际损失情况、双方履行过程中过错大小等因素,对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请求金额予以调整,对中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在
21414.86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和损失请求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起解除;
二、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63304.61元;
三、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已制作安装的折价款46887.02元;
四、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处取走编号C5260*2600窗户1樘、M1226防撞门1樘、FM1020防火门1樘;
五、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414.86元;
六、驳回本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98元,由原告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39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59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北京安隆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栓
书 记 员 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