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执异93号
追加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8号顺和商务写字楼84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消防设备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西街12号楼﹣1地下7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26号楼3层33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7号万邦国际29层29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经济开发区北部工业集中区祥光路与铜桥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消防设备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追加申请人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追加申请人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追加申请人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