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3093号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住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13179119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单位职工。
被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0.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