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与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靳井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4民初79号
原告付建华。
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靳井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华与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靳井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靳井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建华撤回对被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靳井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建华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毕江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