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4民初1699号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