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286号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13179119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