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承德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3920号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131791199。
法定代表人:郭海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菊,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大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D4TCL8R。
法定代表人:卢念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7.00元,减半收取计969.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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