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市玉田县陈家铺乡陈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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