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大河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8279号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河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屏华路与富贵七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河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城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