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5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湘西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3125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