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与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002财保21号 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高山西路。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5483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五岭大道涌泉小区36栋30幢1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M5EXK3K。 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银行存款7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银行存款7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将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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