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5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电力花园小区东面7号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雅琳,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与被告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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