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4民催25号
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793369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5934715、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上虞农商银行丰惠支行,出票人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奕
审判员阮鑫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