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县众联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红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市临汝镇彥张村6号院356号。
法定代表人:张裕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市临汝镇。
**县众联电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红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豫1224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河南红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红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