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财保71号
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中海油山东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H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6×××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2×××6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4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编号为PZPP19440114070000000003的担保函,为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6×××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2×××6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4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