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80号
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ME1×××。
法定代表人:杨唐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耀文,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黄金时代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9653×××。
法定代表人:李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利民,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朋飞,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391财保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6×××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22×××6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申请人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11190201040003968000000044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保全即将到期,原告现申请继续冻结上述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6×××2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22×××6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190201040003968000000044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科丰
审判员 钟丹燕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瑜佩
书记员黄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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