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336号 原告:***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2幢1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042336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六路西、港北一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3052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H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965335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港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8元,减半收取计6269元,由原告***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