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2242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欧阳秀宾,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曹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停、***、***、欧阳秀宾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停、***、***、欧阳秀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告***,被告**,被告安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海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停、***、***、欧阳秀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支付***劳务费15365元、***劳务费15200元、**停劳务费15200元、***劳务费13960元、***劳务费15200元、欧阳秀宾劳务费13200元;2.依法判决安能公司、中海油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海油公司、安能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2021年7月左右,**雇佣欧阳秀宾、**停、***、***、***、***6人在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原油储备库二期围墙施工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完成后,2021年11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欠***等六人工资88125元,欠条出具后,***等六人多次向**催要,**至今没有支付。***等六人认为,***等六人向被告提供劳务,各被告获得***等六人劳动成果,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的规定各被告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等六原告的工资确实是8万多元,但是劳务公司(具体名字不清楚)还欠我3万元,如果劳务公司把欠我的3万元给了之后,该我给的我就会给。 安能公司辩称,从中海油公司承担了部分的专业分包,并将部分劳务依法分包给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公司”),***等六人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安能公司与***等六人以及**所述的劳务公司均无合同关系,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等六人要求安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该规定。***等六人的证据无法证明与安能公司有关,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海油公司辩称,***等六人主张中海油公司对其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等六人对中海油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中海油公司与***等六人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中海油公司对***等六人没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中海油公司为东营原油储备项目(二)的EPC工程总承包人。2021年12月31日,中海油公司与安能公司签订《东营原油储备项目(二)道路、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中海油公司作为发包人,本案安能公司作为承包人从事东营原油储备项目(二)道路、围墙工程施工。案涉劳务应为安能公司分包,中海油公司与***等六人无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中海油公司依约仅对安能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案涉劳务无任何付款义务。二、中海油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安能公司拨付工程款,***等六人诉求的案涉拖欠劳务费非中海油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中海油公司不应承担垫付义务。中海油公司应安能公司的请款函,已累计向其支付工程款107194662.29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目前,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结算,中海油公司对安能公司剩余应付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所以,案涉拖欠劳务费不是中海油公司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中海油公司不应承担垫付义务。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等六人对中海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8日,**出具《欠条》载明:“仙河镇中海油工程,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仙河镇中海油二期围墙木工部分***等六人工资模板面1762.5㎡×50元=88125元,**,2021.11.8号。” 中海油项目2021年7月份农民工工资表载明:***工资13960元,***工资15200元,***工资15200元,欧阳秀宾工资13200元,***工资15365元,**停工资15200元。 2021年12月,发包人中海油公司与承包人安能公司签订《东营原油储备项目(二)道路、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号:SGDCGS05795SG)载明: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东营原油储备项目(二)道路、围墙工程施工承包项目的深化设计、采购、施工、测试、机械完工、联合调试、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及试运行后的性能测试等工作,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报验及报验配合、配合结算及审计、质量保修等为完成工程最终接受等所做的全部工作。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本工程机械完工日期:2022年7月30日。 分包发包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分包承包人中隧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AN-WUHAN-2022-0012)载明:工程名称:东营原油在储备库工程项目(二)道路及围墙工程二标段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东营原油储备库项目(二)道路及围墙工程承包项目施工、测试、工程完工验收、移交等工程,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报验及报验配合、配合结算及审计、质量保修等为完成工程最终接受等所做的全部工作。承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21年5月8日,结束工作日期:2022年7月30日。 本院认为,根据***等六人提供的**出具的《欠条》,能够确认**雇佣***等六人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在***等六人提供劳务后未及时支付劳务费是造成此次纠纷的原因,应承担付款责任。现***等六人要求**支付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劳务费具体数额,**对***等六人主张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 确认。 另外,安能公司从中海油公司承包了东营原油储备项目(二)道路、围墙工程施工项目,安能公司又将部分内容转包给中隧公司,***等六人与安能公司、中海油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等六人主张安能公司、中海油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3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停支付劳务费152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96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2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欧阳秀宾支付劳务费13200元; 七、驳回原告欧阳秀宾、**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案件登记号:189300000129529)。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