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12344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安吉尔大厦1412。
法定代表人: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璐瑶,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宏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西门岗17座104号。
法定代表人:邝某1。
申请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宏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宏翔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0458624.9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为20458624.96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宏翔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0458624.9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洁怡
审判员 曲洋逸
审判员 胡容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