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2430号
原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1412。
法定代表人纪晓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文,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群,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5110C。
法定代表人李倬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17元,减半收取51908.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预缴余额51908.5元,本院迳退原告。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邱 果
书记员 王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