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执424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1412。
法定代表人:纪晓冬。
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大站镇浈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爱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8民终299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4157423.44元等费用给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因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传唤,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英德市以西交汇处A地[土地证号:英德国用(2011)0941]建筑物上的44套房产以及位于英德市以西交汇处B地[土地证号:英德国用(2011)094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房地产已由本院(2020)粤1881执恢248号案查封并移送评估拍卖,对拍卖所得款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81执4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李仕森
审判员  钟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