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11097号
原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51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大厦1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04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织审理。2021年7月21日,原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诉受理费158492元,原告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9246元,由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费军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