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异2号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纪晓冬。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随州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执行人: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海明、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称,一是执行标的物“幸福里公馆”是由异议申请人合法承包建设,2014年12月8日,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幸福里公馆”(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2014年12月15日就总包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因工程价款的履行问题,异议申请人于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3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商铺处理函》及《工程联系单》等,以上均表明,异议申请人为执行标的工程的承包施工人。二是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异议申请人工程价款,截至申请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异议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总计3000万元左右(具体以另案法院判决为准),2015年5月15日,异议申请人完成“幸福里公馆”主体框架四层点,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被执行人需于2015年5月29日前归还异议申请人垫付的启动金200万元、2015年6月15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及扣除实际施工中因被执行人发出停工令未做的首层至三层1-7轴的工程量比例,向异议申请人支付实际工程量价款。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付款,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签订了《幸福里公馆工程停工令应支付款单》,明确除上述启动资金及未付工程款外,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还欠异议申请人误工、材料等费用总计340元。三是“幸福里公馆”并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异议申请人对“幸福里公馆”的拍卖价款具有有先受偿权。因双方总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是异议申请人垫付工程款施工,但被执行人从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异议申请人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项,导致工期延误严重,直至申请之日止涉案工程尚未进行工程验收,异议申请人已经针对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依法向贵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现涉案“幸福里公馆”工程被(2018)粤1881执恢412号案件移送评估拍卖并进行公告,在异议申请人合法承包、被执行人未支付工程价款且因被执行人违约导致工程至今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异议申请人的工程价款在拍卖价款中依法享受优先受偿权。综上,为维护异议申请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权利,异议申请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认定“幸福里公馆”拍卖价款中异议申请人的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而确切的工程价款数额,异议申请人将会在另案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所以请贵院在涉案工程拍卖后,另案判决生效前,对(2018)粤1881执恢412号案件中涉及“幸福里公馆”拍卖款项部分予以中止执行,即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封存以保证异议申请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请求:1、请求法院认定异议申请人对(2018)粤1881执恢41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幸福里公馆”的拍卖款项,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工程价款以另案法院判决为准);2、截至申请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异议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总计3000万元左右(具体以另案法院判决为准),请求法院在涉案工程拍卖后,另案判决生效前,对(2018)粤1881执恢412号案件中涉及“幸福里公馆”拍卖款项部分予以执行中止。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海明、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1881执293号[(2018)粤1881执恢41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2016)粤1881执2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按现状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英德市英红镇××西侧、××路北侧幸福里公馆110号的三十套房产。2020年1月3日,异议人就被执行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及主张优先受偿权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以(2020)粤1881民初43号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裁定移送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主张其对上述涉案财产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已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不予审查。至于异议人要求涉案工程拍卖款部分予以执行中止,属于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其可在涉案财产拍卖完成后申请参与分配,要求执行法院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异议人对本院裁定移送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英德市铂瀚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志和
审判员  李仕森
审判员  赖伟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