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安吉尔大厦1412。
法定代表人:纪晓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帆,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志明,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二审被上诉人周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鹏升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是基于对鹏升公司的信赖而签订案涉承包协议,与客观事实以及***的陈述相互矛盾。本案相关材料的签订时间、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签订承包协议时知晓周志明为实际总包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分包事宜。本案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二审间接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承包协议系周志明以其自己的名义与***签订和履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现有法律规定,鹏升公司无需对周志明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鹏升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鹏升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审查重点为鹏升公司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鹏升公司更名前为广东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周志明挂靠银通公司与英德市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银通公司的名义与***签订案涉承包协议,协议上加盖银通公司丽江国际花园项目专用章,并将银通公司出具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该《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载明周志明为银通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权限为全权办理英德市丽江国际花园DEFG栋工程相关事宜。鹏升公司对该《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仅主张***未核验原件。根据以上事实,二审认定***基于对鹏升公司的信赖签订案涉承包协议,进而判决鹏升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鹏升公司在再审申请期间向本院提交周志明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在签订案涉承包协议前已知晓周志明与银通公司的挂靠事实。该《情况说明》为周志明的单方陈述,不足以采信。至于***的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周志明与银通公司为挂靠关系,亦不能据此推断***在签订案涉承包协议时已对挂靠事实知情。
综上,鹏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鹏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