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25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松山镇松山大道东紫门小区2栋一单元二楼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5NA6E7G2D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与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7913.00元,申请执行费3019.00元,案件受理费374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4872.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