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5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2日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现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系原告表弟。
代理权限为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东紫门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E7G2D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紫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