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3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新高堰居委会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
法定代表人:牟立新。
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0元。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权证***(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