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
法定代表人:牟立新。
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0元。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22)湘07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0元。查封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一套。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00元。
二、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1)澧县不动产权第0××8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