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68号
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新高堰居委会澧县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往北3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1062.4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106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5元,由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