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高堰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0万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