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58号
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新高堰居委会澧县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往北3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美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黄泥居委会七组(关心路与黄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美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8223.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恒邦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美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8223.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