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远见塑胶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远见塑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远见塑胶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1)号机动车,现因被执行人江苏远见塑胶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远见塑胶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苏N×××××(车辆类型:K31)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