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怒***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花桥坝。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源特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社区居委会大普吉大地坡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怒***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20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怒***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款项并非是双方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两份《配电产品定制购销合同》,不能适用该合同的约定管辖来处理本案。本案涉案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怒江州泸水市,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泸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明源特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昆明源特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