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3民初618号
原告:**早,男,傈僳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福贡县。
被告:怒江庆鑫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59458513X9,住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花桥坝。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4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早诉被告怒江庆鑫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7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法庭(2)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庆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无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