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6356号
原告: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鹏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月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职务:主任。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原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上市路太和街**v>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职务:局长。
原告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8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炜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绮雯